岚综管防指〔2021〕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
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适应我区防汛抗旱指挥体系调整后工作需要,区防指根据国家防总有关规定及省防指印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进行了完善,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1年1月2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
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区防指是区管委会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区防指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
第二条 区防指总指挥由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区执法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资源生态局、平潭人武部、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区执法应急局负责同志担任。区防指组成单位和人员由区防汛办商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报区管委会批准。区防指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
第三条 区防汛办主任由区防指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执法应急局相关处室、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区防汛办工作人员由区执法应急局相关处室、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实行合署办公,负责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片区管理局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单位和人员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各片区管理局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区防指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及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要求,对全区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拟订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区级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抗旱检查,监督防汛防台风抗旱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防台风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第六条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区防指报送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以及相关的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区防指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区中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与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查、审批工作按照省防指相关规定执行。在一般情况下,全区中小型水库防洪调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当水库发生特大洪水或上、下游突发重大事件时,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调度建议方案,区防指研究决定后,由区防指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调度令。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区防指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处理重大问题的制度。区防指会议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和防御部署会议。
第九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年汛前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主要内容:分析防汛防台风抗旱形势,研究部署全区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可增加召开次数。
第十条 会商会议。区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等情况,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通报防汛防台风抗旱形势和工作动态。包括防御形势会商、险情处置会商和灾情应对会商等不同专题。其中,未启动响应时,由区防指秘书长主持召开;Ⅳ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或秘书长主持召开;Ⅲ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召开;Ⅱ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Ⅰ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提请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或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根据灾害发展态势,适时组织多轮会商会议。
第十一条 防御部署会议。Ⅳ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或秘书长主持召开;Ⅲ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召开;Ⅱ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Ⅰ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提请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或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分析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形势,部署防御工作和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 区防指各项会议形成的指挥决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片区管理局防指贯彻落实。
四、日常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同时,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区防指部署和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区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应向区防指报送年度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第十四条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片区管理局应确定一名联络员,保持与区防汛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区防汛办根据区防指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协调推进工作。
第十五条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区防指组织的防汛防台风抗旱检查、会商研判、抢险救援、抗旱救灾、督察指导等工作,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撑,并及时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省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防汛防台风抗旱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区洪涝干旱灾情及防汛防台风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发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区气象局负责发布雨情、风情。平潭海洋站负责发布浪情、潮情。
五、行文制度
第十七条 区防指制发的文件分为区防指文件和区防指明传电报两类。主要包括:
(一)向省防指、区党工委、管委会请示、报告防汛抗旱工作;
(二)印发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安排;
(三)传达领导指示批示以及部署重大工作;
(四)下达防汛防台风抗旱和应急抢险救援等重大指令;
(五)其他应以区防指名义发文的事项。
第十八条 区防指有关防汛防台风抗旱重大决策部署、应急抢险救援的文件及明传电报和重大调度指令,由区防指总指挥签发;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