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
发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今年6月10日印发实施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20〕47号,下称《实施办法》)关于“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区经发局着手对现行仍然有效的《进一步完善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岚经发〔2018〕468号)开展修订工作,主要文件依据包括上述总部经济政策文件,同时在不与《实施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吸收2019年以来区分管领导周协调会议有关总部经济政策适用的相关议定内容。《实施细则》由区经发局、财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作为执行《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
二、文件起草过程
区经发局于8月8日完成《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8月13日,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送区总部经济产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经发局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已认定总部企业微信群征求企业意见。根据第一轮征集到的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后,于8月28日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对《实施细则》(送审稿)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与现行的《进一步完善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岚经发〔2018〕468号)相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原来的全文31条修订为36条,包括总则、认定复核工作与申请事项、注册型总部企业政策适用与申请事项、实体型总部企业政策适用与申请事项、平台型总部企业政策适用与申请事项、附则等六部分内容。
(一)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认定审核和奖补审核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奖补的申请受理、审核流转及审批兑付工作。同时规定,实验区文件及有关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认定复核工作与申请事项部分。主要规定了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认定申请、审核、复核、审定的工作流程和审核、复核、审定负责部门;总部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认定和复核各类型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认定种子企业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注册型、实体型、平台型总部政策适用与申请事项部分。主要明确了各类型总部企业的政策适用依据、申请奖补需要提交的材料、奖补申请受理审核兑现时限规定及工作要求,以及区总部企业服务中心的职责任务。
(四)附则部分。主要增加规定了终止关联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相关情形;原享受实验区其他政策措施的企业,在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时,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重新计算总部企业首次认定后的奖补年限;总部企业常驻办公人员中途离职的,其后聘用的常驻办公人员年度考勤天数可与该离职人员的同一年度考勤天数进行合并计算。同时,规定了《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及原文件予以废止等内容。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