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综实口岸〔2020〕4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潭口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潭海关、平潭边检站、平潭海事局,区交通集团、港务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平潭口岸专项资金管理,经区经发局党组研究,现将《平潭口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口岸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平潭口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平潭口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用途和管理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下达区经发局,与口岸建设运营相关的各类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二线卡口专项资金以及专用光纤、网络租线费等其他专项经费。 (一)资金用途。专项资金的用途旨在提升平潭口岸功能配套,推动平潭口岸稳定发展,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二)职责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接受地方财政、审计、监督及口岸部门的监督检查。 1.各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区经发局(口岸办)和平潭海关、平潭边检站、平潭海事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职责:区经发局(口岸办)负责审核年度预算方案并上报区财政,加强补助资金支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等。平潭海关、平潭边检站、平潭海事局负责制订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方案,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编制和支出监控,确保专款专用。 2.二线卡口专项资金由区经发局(口岸办)和二线卡口运营主体单位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职责:区经发局(口岸办)负责审核年度预算方案并上报区财政,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卡口运营主体单位负责制订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编制和支出监控,确保专款专用。 3.专用光纤、网络租线费等其他专项经费,区经发局(口岸办)负责提出年度预算方案并上报区财政,科学制定分配计划,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汇总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等,确保专款专用。各使用单位需紧密配合,提供相关依据。 二、使用范围 (一)各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口岸建设管理/通关相关专项经费、保障地方政府配备的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口岸执法执勤相关费用、海上搜救专项经费、协管员经费、口岸查验单位相关项目改造以及经区管委会等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二线卡口专项资金。用于出入区大楼及货场水电费、出入区大楼及海关总控(24小时)保安服务费、日常保洁服务费用、日常设施设备维护及维修更换费用、其他费用支出(包括绿植租赁费、宽带费、“四害”消杀费用、宣传广告制作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办公费等,以及属于保障二线卡口正常运营的其他费用)。 (三)专用光纤、网络租线费等专项经费。用于澳前/金井口岸服务大楼业务专线、港区内业务专线、口岸服务大楼至港区业务专线、旅检大楼至省边防总队的业务专线、澳前/金井口岸服务大楼有线电视、口岸单位固定电话及经区经发局(口岸办)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局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需列支的口岸相关的专项经费。 三、申报和拨付 区经发局(口岸办)牵头,平潭海关、平潭边检站、平潭海事局、二线卡口运营主体单位等口岸资金使用单位配合,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各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由各口岸查验单位正式行文提请拨付该专项资金,区经发局(口岸办)于每年6月30日前拨付该专项资金的50%;第三季度,由区经发局办公室和口岸工作处等联合对各口岸查验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根据评价结果拨付余款(需预留由区经发局(口岸办)代为拨付的协管员经费及车辆运行费用)。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依其申请足额拨付后续资金;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能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在整改到位后拨付后续资金;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全面核查,扣减不必要或不允许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项目,同时上报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对该专项资金相应予以调减指标。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的后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在时限内据实提前足额拨付款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调减每年6月30日前50%的资金拨付额度。 (一)二线卡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由卡口运营主体单位正式行文提请拨付该专项资金,区经发局(口岸办)于每年6月30日前拨付该专项资金的50%,第三季度,会同平潭海关组织对卡口运营主体单位提供的二线卡口保障服务及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评价(评价表详见附件2),根据评价结果拨付余款。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依其申请足额拨付后续资金;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且能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在整改到位后拨付资金;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且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全面核查,扣减不必要或不允许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项目,同时上报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对该专项资金相应予以调减指标。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的后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在时限内据实提前足额拨付款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调减每年6月30日前50%的资金拨付额度。 (三)专用光纤、网络租线费等专项经费。区经发局(口岸办)于每年的4月份(即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就现有线路征求各使用单位意见,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求,考虑是否存续(意见表详见附件3)。新增线路经区经发局(口岸办)分管领导会议研究后,将合同到期日统一到6月30日。合同履行期内,合作方于每年6月15日前将拨款相关材料提交区经发局(口岸办),进行资金拨付。 四、资金监督评价 平潭海关、平潭边检站、平潭海事局、二线卡口运营主体单位等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规定要求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一)区经发局(口岸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二)建立健全的专项资金追究机制。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对专项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财务部门负直接责任。 (三)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上级部门已下达的日常办公经费及“三公经费”等预算内支出。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若存在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的;或者虚报项目开支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由区经发局(口岸办)督促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予以上报区管委会,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评价及整改 1.各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半年度评价工作中,由区经发局(口岸办)出具整改清单(详见附件4)限期整改,由区经发局(口岸办)办公室和口岸工作处负责具体评价是否整改到位,整改结果运用详见“第三点申报和拨付。 2.二线卡口专项资金。半年度评价工作中,由区经发局(口岸办)出具整改清单(详见附件5)限期整改,由区经发局(口岸办)和平潭海关评价是否整改到位,整改结果运用详见“第三点申报和拨付”。 五、其他事项 (一)若二线卡口运营主体单位发生变更,则由接替单位履行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二)本办法由区经发局(口岸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三)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