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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3-0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下发的“两个标准”、“三个办法”的文件精神,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监督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下设体质测试中心,体质测试中心设在体育部。

2.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监管、检查和宣传工作;体育部负责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具体测试和评定工作;各学院负责学生测试组织工作;校医院配合体育部做好测试工作。

3.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多种锻炼形式,增强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包括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体育竞赛活动等。

4.教务处、学生处、体育部、校医院及各学院要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督促和指导学生上好体育课,加强平时锻炼,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了解自身体质健康状况。

二、测试项目与评分标准

1.测试项目: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附件1)

2.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三、测试方法与测试组织

1.学生体质健康的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2.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9月份至11月份进行。一、二年级的学生在体育课上进行测试;三、四年级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测试。为保证学生出勤率,各学院必须积极协助体育部完成测试任务。测试工作由体育部负责组织实施。

3.测试前要讲清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检查和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等级评定与登记

1.各测试项目的测试结果由体育部汇总后,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2.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3)。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3.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4.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件4),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免予执行< 标准>申请表》在体育工作部网页下载栏中下载。

5.体育部负责对每学年的测试数据和评定等级进行统计分析,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要建档保存,指定专人负责,并对测试结果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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